陈某,女,23岁,2004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4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200元的生活费。陈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 该学校违法吗?陈某该怎么办?
该校的规定违法。陈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学校的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相违背。陈某在民办学校从事教育工作,因而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保护,并且法律赋予了教师带薪休假的权利,而学校只给教师发生活费的做法违反规定。陈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