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的儿子今年3岁,名叫浩浩,刚上幼儿园不到三周。最近,李先生发现浩浩回家后不是埋头不语,就是大喊大叫,一提起幼儿园就万分恐惧,对任何人都不理不睬,有时候还大小便失禁。一天,浩浩要小便的时候,李先生帮他脱下裤子,竟然发现浩浩大腿两边各有几块青紫,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其中有一处深深的、特别明显的指甲印……李先生进园了解后才知道,这触目惊心的“青紫”和“指甲印”正是老师为惩罚浩浩顽皮行为而留下的。据了解,不仅浩浩一人,其他几个调皮小孩也受到类似的惩罚。 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教师体罚行为的看法。
(1)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侵权行为。案例中老师对浩浩的惩罚已经对其精神和身体造成了侵害,属于体罚行为。 (2)教师体罚幼儿,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幼儿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为避免出现教师体罚幼儿的行为,必须从立法、执法、监督,以及学校、家庭、社会,教师、家长、幼儿等多方面人手,保证幼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