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早晨,中班幼儿小晶最后一个上了校车,坐在后排。值班跟车的张老师见孩子们都到齐了,因早起犯困,便打起了盹。由于路途较远,小晶和同坐的小伙伴玩起徒手游戏,玩到兴奋时便站起来。忽然,校车发生较大晃动,小晶摔倒,导致左手臂骨折,经查校车无超速行为,司机为紧急避让横穿的电动车而造成了晃动,但司机在半年前有过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 问题:(1)该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运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例。
(1)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幼儿园、张老师、小晶、校车司机、电动车司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张老师因犯困在车上打盹,导致小晶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受伤,没有做好保育工作,对小晶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l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该校车司机在半年前有过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而幼儿园仍然聘用他,因此幼儿园、校车司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电动车司机横穿马路,致使校车司机避让不及,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