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某校大三本科学生,学校以实习为名,安排他们进入一家快递分拣包裹,且不参加者扣1000元押金。小张认为学校安排实习与自己专业无关,侵犯其教育权,遂和同学们商议,像学校的主管教育部分反应申诉,学校以其违反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等”为由,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小张学籍,并通知其父母来校,向他们宣读了处理决定,并劝其尽快将小张领回家。 (1)学校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该学校处理程序有哪些不妥? (2)小张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权利救济途径?
(1)学校的处理决定是不正确的,首先学校安排实习应和学生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校安排的实习与小张的专业完全不同,且要交扣押金1000元,违反大学生实习的相关规定,小张有权在学校侵犯自己的权益时进行申诉。小张的行为并没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处理的定性并不准确。其次,学校的处理程序上也不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第58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59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很明显学校的行为违反这几条规定。 (2)小张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权利救济途径有: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