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男)为某高校教授,硕士生导师并担任所在硕士点的导师组组长。在2005年的研究生考试前,学生梅某(女)通过性交易的方式,从金某处获得2门专业课的考题及答案,最终梅某在考研中两门专业课分别获得137分和128分(满分分别为150分)的罕见高分。但梅某的外语仅获得37分(满分为100分),正常录取不上。梅某要金某帮助其搞破格录取,但也未能成功。梅某逐向有关部门检举了金某的泄题行为。 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金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说出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金某受到行政处分。《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招生学生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一)……;(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中的金某作为教师没有做到为人师表,廉洁自律,反而通过不正当交易,企图帮学生梅某通过研究生考试,其人品和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已经违反了《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和《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所以,应受到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