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学校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机会,一举两得。 (1)这所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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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学校在市举办的地方文化节期间,利用学校地处市中心的位置,将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并停止了校内一切体育活动。学校还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和看管车辆。该校校长认为这种做法既为学校增加了经济收入,又为学生提供了勤工助学的机会,一举两得。 (1)这所学校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1)这所学校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该学校将校舍挪作他用是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该学校将操场改为临时停车场,违反了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②该学校私自停止了校内的一切体育活动,既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该学校侵犯了学生正常使用校内体育设施的合法权益。 ③该学校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和看管车辆的做法是违法的。我们应一分为二地来看待这种做法:如果该校的行为是在双休日,又是教师和学生自愿的,那就无可厚非,正如校长所说,是一举两得;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日内,该校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从材料中的描述来判断,该校“停止校内一切体育活动”,这说明该校的行为是在正常的工作日内进行的,因此是一种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教育行政机关应做如下处理:①制止该学校停止一切体育活动的行为,停止侵权,恢复学生使用学校体育设施的权利;②依法收回该校已向游客收取的费用;③依法追究该校校长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校收取费用的目的,依照管理权限对该校校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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