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该办法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
A.36名 B.12名 C.24名 D.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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