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小学五年级学生钱刚平时特别贪玩,人很聪明但却没有将心思用在学业上,还动辄与同学寻衅滋事,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最后。有一次钱刚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整天。班主任得知此事后建议学校将钱刚开除,主要理由是钱刚这样的后进生很可能会对其他同学产生不好的连锁反应。学校采纳了这位班主任的建议,一纸布告开除了钱刚。钱刚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要讨个说法,并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问题: 试分析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哪些权利?这个案例给了我们哪些启示?
(1)该案例中,学校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2)学校教育工作者应提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转变自己的观念,且学校以校规的形式随意开除学生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学校因为学生钱刚的打架、逃学等行为而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开除学生,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应责令该学校撤销对钱刚的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教师应该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中小学生由于辨别能力和自制能力较差,犯错在所难免,学生犯了错,学校和教师应当对其进行科学的教育。若拒绝给学生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动辄以开除处理,实在有违教育的本质和宗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教育学生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而开除学生则是把学生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这无疑违背了教育者的职业道德和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