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赵某系某校五年级学生,均为11周岁。2015年5月6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嬉戏打闹中赵某不小心摔倒,门牙摔断并多处擦伤,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在李某、赵某、学校三方自行协议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赵某诉诸了法律。 试分析李某、学校是否有义务赔偿赵某医药费。
(1)李某不应该赔偿。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责任应该依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赵某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并不是李某推他或者故意让他摔倒的,因此李某不应该赔偿。 (2)学校不应该赔偿。材料中,赵某摔伤是因其本人主动与他人追逐打闹而导致的,并非学校未尽管理责任所致。李某、赵某均是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学校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