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不包括()。
A.特大火灾事故 B.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C.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