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公司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信函,3月8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信函。根据《合同法》,甲公司发出作废传真的行为属于()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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