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单位,连续()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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