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拥有一幢商住综合楼,该综合楼于2012年8月底竣工后对外出租。2014年9月,甲公司以该综合楼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2015年6月因修建地铁需要征收甲公司该综合楼,再次委托乙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请问:两次估价的基本事项有哪些不同房屋征收估价影响因素有哪些
1.估价基本事项是指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和价值类型。 (1)估价目的:第一次估价的估价目的是抵押贷款评估,第二次估价的估价目的是征收估价; (2)价值时点:第一次估价的价值时点是2014年9月,第二次估价的价值时点是2015年6月; (3)价值类型:第一次估价的价值类型是抵押价值,属于非市场价值中的谨慎价值,第二次估价的价值类型是征收价值。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装饰装修、新旧程度及占地面积大小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