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处以( )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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