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同居一室,某13大地震电灯熄灭,乙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时,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后不治而亡。问甲有无刑事责任?
甲在发生地震、自己的生命遭受严重威胁之时,为逃跑求生,将乙撞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在当时情况下,电灯熄灭,情势危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自己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遭受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乙倒地死亡,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属于避险行为。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之一是保全的利益应当大于牺牲的利益,甲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的生命。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的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