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的股东分别为洪某与卫某,前者持股9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与丈夫杨某在合肥还开办了合肥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公司),二人各持股50%。洪某实际掌控着南昌公司,其将南昌公司从上海富豪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以极低的价格转卖给了合肥公司进行销售,合肥公司获取了丰厚利润。现在南昌公司与上海富豪公司发生供货合同纠纷,上海富豪公司发现南昌公司已退租店面,资产所剩无几。对于南昌公司的债务问题存在以下不同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洪某不必承担南昌公司债务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洪某应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上海富豪公司应证明洪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如果南昌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卫某也应当对南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