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妈有三个儿子甲、乙、丙,丈夫去世后,李大妈和甲同住在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修建的房子里。由于甲长期不给生活费,且儿媳丁经常辱骂李大妈,因此李大妈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每月每人给自己生活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仅传唤甲到庭。案件由人民陪审员戊独任审判,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开庭时戊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遂径行决定改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重新计算。 问题: (1)本案中法院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哪些材料?
(1)虽然说简易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意简化程序。本案存在以下问题:①本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乙、丙没有被传唤到庭。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由陪审员戊一人独任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③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第3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而在本案中,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由戊自审自记是错误的。④根据《民诉解释》第258条第3款的规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而在本案中,重新计算审限是错误的。需注意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63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根据《民诉解释》第26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①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②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③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④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⑤证据;⑥询问当事人笔录;⑦审理(包括调解)笔录;⑧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⑨送达和宣判笔录;⑩执行情况;诉讼费收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