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根据被害人张三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害人李四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李四对此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处罚决定。李四仍不服,其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题:(1)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3)被告若对此管辖有异议,应在多长期限内以何种方式提出?受理法院对此异议应当如何处理? (4)如何确定本案的起诉期限?
本题主要考查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管辖和期限方面的问题。(1)本案被告应是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行政决定。 (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3)被告可在接到受理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异议。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的异议是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 (4)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目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