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性能化设计评估的管理流程是什么
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初审核。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级公 安消防机构作出是否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 3)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研究确定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 判据。 5)对于性质重要的工程项目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可根据需要由另一家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复 核评估。 6)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召开论证会的材料。 7)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8)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是否组织专家论证的决定,如同意则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9)当专家组认为设计方案存在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或专家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应作进 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10)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形成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