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工作过程中如何协助案主体现案主的自决原则?
(1)案主自决原则在个案工作过程中的主要表现 ①在社会工作中,案主自决原则即承认案主有自己选择和决定的权利。个案工作者不是救世主,也不是裁判者,而只是帮助的提供者。个案工作者应处于分担、支持、提示的地位,他(她)可以告诉案主如何获得帮助,但该建议是否被采用则由案主自己决定。 ②对于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个案工作者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但对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是否愿意接受帮助以及希望接受怎样的帮助,必须由他们自己作出决定,不能强加于人。只有在案主不具备作积极和建设性决定的能力,如年龄太小、精神不健全等,或者案主有违反法律、道德,对他人构成直接威胁的情况下,才考虑限制案主的自决权。 ③当案主求助时,并不意味着要放弃自我决定的权力,即使案主有放弃、逃避或推卸“自我决定”的倾向,工作者也应尽力使其恢复自我选择的能力。 (2)案主自决原则在个案工作过程中的体现必须满足的两个前提 ①当事人绝对清醒,有自决的意志和能力。 ②自决的方向和后果对当事人绝对无害。在这两个前提下,尊重当事人的自决权,就是尊重当事人的自由人权。不具备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社会工作者则要为当事人负起一定的责任,即在表面上违背自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