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有关制度规定。
1.应当在指定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2.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员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3.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5.单位录用员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6.单位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