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含义、特征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含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的制度。其内涵为: 1)仲裁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件。 2)仲裁时效的法定期间是权利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3)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也就是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裁判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履行义务的权利。 (2)仲裁的时效制度的特征。 1)仲裁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 2)仲裁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 3)仲裁时效具有强行性。 4)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