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调查和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三)调解协议书: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四)与协商、调解相关的时效规定。 (五)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支付令具有强制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