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A.2013年12月30日 B.2014年1月24日 C.2014年3月1日 D.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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