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
团体劳动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团体劳动争议与一般的劳动争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争议主体的团体性。团体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组织(雇主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团体——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而不是劳动者个人。 (2)争议内容的特定性。 1)团体劳动争议的标的涉及订立、变更或履行集体合同等一般劳动条件事项。 2)团体劳动争议分为利益争议与权利争议。 3)利益争议是当事人因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标的是在集体合同中如何设定尚未确定的集体合同条款即劳动者的整体利益。 4)它往往表现为集体协商谈判出现破裂或僵局,此种争议处理不好,甚至出现示威、请愿、游行、罢工或闭厂等激烈情形。 5)权利争议是在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将集体合同条款付诸实践所发生的争议。 6)其标的是实现集体合同中已经设定并且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团体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往往由于解释集体合同条款有分歧或违法而导致出现。 7)无论是何种团体劳动争议,内容都具有广泛性和整体性,而其他劳动争议只涉及劳动者个人。 8)这一特点使团体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区别开来。 (3)影响的广泛性。团体劳动争议主体的团体性及内容的特定性,事关劳动者的整体权利义务,这就决定了团体劳动争议影响的广泛性。若处理不及时或不得当,极易导致出现其他激化矛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