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遇上了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人.你会如何处理?
中东呼吸综合征是一种新型传染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控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与生命安全。按照国家卫计委《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相关规定,遇到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人,我会进行如下处理: 第一,病例报告。发现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如电话、传真,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第二,病例管理及救治。根据病情严重程度评估确定治疗场所,对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作为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要实施有效防护措施,即采用标准预防、飞沫传播预防、接触传播预防等多种方式预防。对于疑似病例,在尚未明确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前,也应当实施隔离医学观察和治疗,并做好感染防护,直至病人发热、咳嗽等临床症状体征消失,或排除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第三,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两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医学观察期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临床症状时,应当立即对其进行诊断、报告、隔离及治疗。如排除中东呼吸综合征诊断,则按原来的医学观察期开展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满,如果未出现临床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