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检查权。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 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 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 构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