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销售者的义务。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 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 质的产品。(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 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 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 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5)销售 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 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