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作为征收理由的“公共利益”有()。
A.某商业银行办公楼的建设 B.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 C.某公立学校教学楼的建设 D.政府规划的小商品批发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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