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B.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请求时 C.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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