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票上注明售价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0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20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借:应收票据 468 000 应收账款 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银行存款 2 0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 320 000 贷:库存商品 32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