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11月30日从银行借入资金4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所借款项已存入银行。A企业用该借款于当日购买不需安装的生产用设备一台,价款300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00元(增值税可以抵扣),另支付运杂费及保险等费用100000元,设备已于当日投入使用(不考虑折旧)。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长期借款——本金 4 000 000 (2)支付设备款和运杂费、保险费时: 借:固定资产 3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 000 贷:银行存款 3 610 000 (3)A企业于2015年12月31日计提长期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 28 000 贷:应付利息 28 000 2015年12月31日计提的长期借款利息=4 000 000×8.4%÷12=28 000(元) 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月末计提利息分录同上。 (4)2018年11月30日,企业偿还该笔银行借款本息。 借:长期借款——本金 4 000 000 应付利息 980 000 财务费用 28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8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