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居民公司(母公司),在甲国设立一个分公司,构成所在国的常设机构,需自主申报缴纳甲国所得税;在乙国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某年母公司核算的甲国分公司税后营业利润95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率20%、预提所得税率5%;取得乙国公司分回的利润360万元,乙国公司的当年利润缴纳乙国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当年税后利润的50%用于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10%。 要求:计算母公司来源于甲、乙两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还原来自甲国的税前所得 甲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95÷(1-5%)=100(万元); 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1-20%)=125(万元)。 (2)还原来自乙国的税前所得 乙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360÷(1-10%)=400(万元); 乙国所得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200×50%=100(万元); 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00+100=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