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2019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1)购入一批餐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元。(2)从农户手中购入一批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金额50000元,当期领用其中10%用于职工食堂,剩余90%作为食材被用于餐饮业务。(3)当期取得不含税餐饮收入100000元;转让一台2008年购入的厨房用设备,取得含税收入8240元,该企业未放弃相关减税优惠。已知: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7.5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当期应确认销项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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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餐饮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政策,2019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1)购入一批餐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元。(2)从农户手中购入一批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金额50000元,当期领用其中10%用于职工食堂,剩余90%作为食材被用于餐饮业务。(3)当期取得不含税餐饮收入100000元;转让一台2008年购入的厨房用设备,取得含税收入8240元,该企业未放弃相关减税优惠。已知: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7.5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当期应确认销项税额()元。
A.13000
B.9000
C.6000
D.6160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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