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企业2019年度取得投资收益550万元,税务师审核该企业的投资收益各明细核算及相关资料时发现,该企业投资收益金额由如下三部分组成: 1.从投资超过一年的境内联营企业分回投资收益300万元; 2.本年6月1日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25万股,12月取得现金股利50万元,并于12月末将该股票转让; 3.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收益200万元。 问题:分别说明上述各项投资收益在计算缴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居民企业从投资超过一年的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 300 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2.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居民企业 12 月取得的现金股利 50 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居民企业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 200 万元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