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年初开展一项研发活动,2019年年末尚未形成无形资产;当年10月还转让一项专利技术。就上述两项业务,该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 (1)如若委托境内外部机构研发,则研发费用如何扣除? (2)如若委托境外机构研发,则研发费用如何扣除? (3)转让技术涉及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3)增值税: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