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1日将--台设备租给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入设备用于管理部门),租期--年,全年租金于2013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12万元(含税)。甲公司收到款项,乙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 问题: (1)作出甲、乙公司2013年10月该项业务的会计分录。 (2)分别说明这笔设备租金在甲、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甲公司对该笔设备的租金,可按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即2013年10月1日),确认收人的实现;也可根据收人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入。乙公司属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设备,发生的租金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