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税务师事务所就发生的下列业务进行咨询,请代税务师进行答复。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2)根据现行政策,有些经营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哪些业务?(回答出其中4类业务及应在备注栏注明的信息即可) (3)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1)按以下方法处理: ①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③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④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有些经营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必须在备注栏注明的经营业务主要有:(回答其中任意四项即可) ①提供建筑劳务,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②销售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③出租不动产,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④货物运输服务,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⑤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结算销售款: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⑥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⑦个人保险代理人等汇总代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比照个人保险代理人向统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备注相应的汇总代开字样。 ⑧此外,还有两类发票在开具时,开票系统会在备注栏自行打印相应的备注:差额征税开具的发票。按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票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或建筑服务发票,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自 2020 年 1 月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②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③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