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内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