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购入存货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存货盘点过程中,发现原材料盘亏1200千克,每千克购入成本为10元(不含增值税),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3%,已经申报抵扣。 请回答,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毁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确认为资产损失。 应转出进项税额=1200×10×13%=156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3560 贷:原材料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60 经企业内部审核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1356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3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