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9%。 2020年6月经营业务如下: 当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0万元。 当月免税购进原材料金额50万元。 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要求:计算相关的增值税款。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13%-9%)-50×(13%-9%)=6(万元) A.“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8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万 B.“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万 当期应纳税额=100×13%-(30-6)=-11(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9%-50×9%=13.5(万元) 应退税额=11(万元)→熟小原则; 当期免抵税额=13.5-11=2.5(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11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3.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