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与取得的存货、劳务或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是有差异的。简述进项税额在不动产的使用,抵扣方法,转出和转回等方面的特殊之处。
(1)使用方面:购入(或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可抵扣进项税;共用于一般计税和上述项目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2)抵扣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期间取得的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分期抵扣进项税额,即取得扣除凭证当期抵扣60%,第13个月抵扣40%; 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原有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在4月份所属期转入进项税额抵扣,也可在以后月份所属期转入,但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 (3)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转回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