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假如企业自2012年起在A、B两国设立分支机构,其2019年的应税所得具体为: A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A国税率10%; B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B国税率40%; 假设其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5万元和8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请计算企业2019年其境外所得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00+50+20)×25%=42.5(万元); (2)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 A国扣除限额=42.5×[50÷(100+50+20)]=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2.5×[20÷(100+50+20)]=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5万元,低于扣除限额,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8万元,高于扣除限额,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3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其境外所得需要补缴税款=17.5-5-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