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甲制造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1日将一台设备租给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入设备用于管理部门),租期一年,全年租金于2019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12万元(含税)。甲公司收到款项,乙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 问题: (1)作出甲、乙公司2019年10月该项业务的会计分录。 (2)分别说明这笔设备租金在甲、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 甲公司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预收账款 106194.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805.31 乙公司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 106194.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805.31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如果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确认收入。即,甲公司2019年确认3个月(10~12月)的租赁收入,剩余的租金确认为2020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乙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所以乙公司2019年10月1日一次性支付的全年租金不得一次性扣除,可以扣除的租赁费支出为3个月(10~12月)的租赁费支出,剩余部分作为2020年租赁费支出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