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公民王先生于2019年7月1日在市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实收资本500万元,因经营活动需要,自2019年7月1日起,王先生将个人资金1800万元借给本公司使用,王先生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0%。(假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问题: 1.王先生收取的利息在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并说明理由。 2.王先生本人按借款协议向公司收取的利息应缴纳哪些税费?分别为多少?
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王先生属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关联方。王先生从企业取得的利息为90万元(1800×10%×6÷12),但是其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扣除30万元,因为:(1)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一般企业不得超过2:1,超过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2)支付的利息未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该公司向王先生借款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500×2×6%×6÷12=30(万元) 2.王先生如何纳税 王先生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应纳增值税=90/1.03×3%=2.62(万元) 应纳城建税=2.62×7%=0.18(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2.62×3%=0.08(万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2.62×2%=0.05(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90/1.03×20%=17.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