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2020年上半年从政府取得如下补贴: (1)政府按照其新能源汽车的销售数量给予的补贴1800万元; (2)疫情期间给予的稳岗补贴32万元,该补贴未规定专项用途; (3)企业购置一条生产线,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1000万,该项补贴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请分别作出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并说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按照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获得的补贴 借:银行存款 18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929203.54 应交税费——增(销) 2070796.46 增值税:与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属于征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稳岗补贴 借:银行存款 320000 贷:其他收益 320000(总额法) 或者冲减相应成本费用(净额法) 增值税:不是与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属于征税收入。 (3)购置生产线补贴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递延收益 10000000(总额法) 或者冲减相应生产线的购置成本(净额法) 增值税:不是与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属于不征税收入,取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成本费用税前也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