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甲在某集贸市场从事服装经营。2019年1月,甲以生意清淡经营亏损为由,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所在地税务所责令其限期申报,但甲逾期仍不申报。随后,税务所核定其应缴纳税款1000元,限其于15日内缴清税款。甲在限期内未缴纳税款,并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税务所不听其申辩,直接扣押了其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后甲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所遂将服装以1000元的价格委托某商店销售,用以抵缴税款。 问题: 1.根据税法规定,应如何处理甲的行为? 2.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
1.应如何处理甲的行为? 甲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甲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仍未申报,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构成了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分析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何不妥 ①税务所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就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申诉、抗辩权,税务所未听其申诉; ③税务所核定甲某的应纳税款为1000元,而扣押了甲某价值1500元的一批服装,扣押货物的价值超过了应纳税款的价值; ④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