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2019年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发现该企业将对境外投资分回的税后利润28500元,记入“盈余公积”账户。审查是在年终结账后进行的。税务师经过认真审核,确认该笔投资收益依现行税法规定应予补税。查实持股比例为50%,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15%,该企业适用税率25%,故应补缴所得税=28500÷(1-15%)×(25%-15%)=3352.94(元)。请作出调整分录。
调整分录: 借:盈余公积 28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85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52.9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52.94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52.94 贷:银行存款 3352.94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147.0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1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