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购入产品设计咨询服务,扣缴义务人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价款金额50万,增值税额3万元。该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符合上述规定的,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0 贷:其他应付款——设计咨询费 50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30000
2020年4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购入产品设计咨询服务,扣缴义务人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价款金额50万,增值税额3万元。该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符合上述规定的,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00 贷:其他应付款——设计咨询费 50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