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4月30日转让其2016年6月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写字楼位于廊坊市。纳税人购买时的价格为777万元,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纳税人2020年4月的其他业务的销售额为5万元。纳税人对此转让不动产业务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计算预缴税额,如何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向廊坊市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1000-777)/1.05×5%=10.62(万元)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6200 贷:银行存款 106200 向北京市西城区税务机关合并申报其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1000-777)/1.05×5%=10.62——除销售不动产外,其他业务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免增值税。 转让不动产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893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6200 纳税人在5月申报期内,应纳税额合计为10.62万元,同时纳税人可凭在廊坊市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抵减应纳税额的10.62万元,在机构所在地需要缴纳增值税为0。